计划总结
凤溪小学章程2015(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9-06-12 08:01:25   发布人:凤溪小学   

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章程

(修订稿)

 

(本章程经2015612日经第六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

本校网址: http://fxxx.qpedu.cn

   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171858

邮政编码:201705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隶属于青浦区教育局、华新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地区(原凤溪镇地区)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本市户籍与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外地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武术办学特色为底蕴,秉持“健体益智,明理养性”办学理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成领导过硬、管理有效、师资合理、校风朴实、质量优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明显的一所个性化实施素质教育的乡镇农村小学。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学生喜欢的、社会认可的区内的优质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一所社区满意、区内优质的现代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建区域内德育特色与武术特色教育品牌。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文化精神:

校风是:文明  勤奋  自强  创新

教风是:严谨  求实  博学  进取

  学风是:勤学  善思  自主  合作

办学特色:学校以武术民族文化的教育与传承作为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

  

校标寓意:校标中抽象的凤凰与蓝色的水既寓意凤溪小学校名,又寓意学生如振翅飞翔的雏鹰搏击风浪。

校歌:《凤鹰之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要依靠支部,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努力管理好学校。

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条线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 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进行校内设岗定员、绩效工资方案等若干改革。

(四) 按照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五) 按照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 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和学校行政中层干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集体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并提请校务委员会成员对学校办学、学校各条线、各部门日常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集思广益,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建立中共华新镇凤溪小学支部委员会,在中共青浦区教育局党委和中共华新镇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中共华新镇凤溪小学支部委员会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引领全局、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具体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的组织的决议,把握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端正办学思想。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保证完成学校党组织的各项工作。参与学校行政重大工作的决策。

(二)讨论研究学校的规划、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重视对党员党性教育,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组织好教工政治学习,尤其要重视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学习联系实际、讲究实效。每学期确定学习专题、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做好辅导、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规范水平。

(五)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为党组织增添新鲜血液。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后备干部和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中心组的学习,提高干部素质。使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奋发向上,创新进取。

(七)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团结统战对象,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工、团、妇开展工作。

(九)领导并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争创计划,落实措施,撰写总结。积极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

(十)师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视教职工全面素质的提高,尤其要加强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教代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校工会下属的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德育处的管理职能:

(一) 负责学校德育(少先队大队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德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德育(少先队大队部)工作。

(二) 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德育制度建设工作、班级及学生管理工作、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三) 负责德育科研、班主任培训、指导协调少先队大队部工作、召集家长委员会会议、家庭教育指导等项工作的管理。

(四)负责德育条线、少先队大队部各项争创工作、班主任考核工作。

(五) 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教导处的管理职能:

(一) 负责学校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学工作。

(二) 负责教师队伍专业发展工作、教学制度建设工作、教研组建设与活动开展工作、学校信息与语言文字工作。

    (三) 负责教育科研、学籍档案的管理、教职工考核、奖惩工作、教职工培训等工作的管理。

(四) 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总务处的管理职能是:

(一)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主动配合校长合理安排与使用好各项学校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检查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课本教材,做好绿化美化、消防安全、校园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各类食堂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师生午餐满意。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足开齐课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合理安排好日程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按校历安排工作。

(三)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四)实行班级授课制。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在校每天锻炼一小时,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红领巾值日岗、行为规范示范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雏鹰争章”、 “中队主题会”、“十分钟队会”等活动,使少先队充满生机,富有活力。中队辅导员兼任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协调任课老师、学生家长,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各方面的动态,做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记载好学生评价手册、班主任工作手册并存档,每月进行一次班主任例会、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文明班、行为规范示范员的评选工作,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七)要构建一个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健全校内、社区的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八)建立家长委员会,依靠社会力量,提高社会教育效应,每学年定期举办好起点班家长学校,举行各年级年级的学生家长会,加强家校的交流和沟通,形成教育的合力。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区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  户籍在本学区内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本市外区县因父母在本学区区域内合法工作居住的随迁沪籍儿童)及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可进入本校接受教育。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招生入学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为每一位在籍学生按规定编制全国统一的学籍号,制作电子学生证,建立学籍卡等相关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一)学生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生有权参与班级及学校的民主管理,有权对班级、教师、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四)学生有权按校内申诉制度提出其需要的申诉。

(五)学校对特殊儿童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取得最佳发展。

)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一)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二) 学校为在籍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督促办理请假手续。

(三)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对学生实行多元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伙伴互评相结合;学校评价与家长评价相结合。

(三)学生各学科学习成绩评价实行等第制,即,一般用优、良、合格、须努力四级等第,禁止在班级内、年级内对学生排名。

(四)学校将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一) 学校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政府给予的资助。

(二)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并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期按本校教职工考核方案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并依照本校教职工考核奖惩方案对教师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自身建设】  本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章程及本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努力提高业务水准和文化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科研,不断提高教学与科研能力。

第三十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职工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婚丧假、独生子女费等。

(二)教职工有权要求学校提供与岗位需要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三)教职工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长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质量较高地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三)积极完成岗位必需的学历进修和职务培训,认真参加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学与科研能力。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按以岗定酬原则,按岗位技能,难易程度发放岗位津贴和工作数量、质量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处分与申诉】  对教职工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在学校职权范围,由学校行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有关章程作出处理决定,适时公布。教职员工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理或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提出申诉,要求调解,也可以按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等。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

(二)指导家长做好家教工作。

(三)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评议。

(四)了解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日常、寒暑假社会考察与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十九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依据《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十条【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四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四十二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十三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党支部或行政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四十七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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